欧盟
处理第 3 章中所述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受 GDPR 以下条款的监管:
- 切身利益:(GDPR 第 6.1(d)条)
- 合法利益(基立福和/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利益):GDPR 第 6.1(f)条
- 法律义务:GDPR 第 6.1(c)条。
处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例如种族/族裔血统或健康数据,包括不良事件的事实描述)受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GDPR 第 9.2(i)条)
第 3 章中提及的关于执行药物警戒活动的法律义务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 2012 年 6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关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 726/2004 号法规(EC)规定的药物警戒活动的第 520/2012 号实施法规(EU),以及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83/EC
以及补充或替代这些法规的任何适用法律,包括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当您的个人数据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任何基立福集团公司处理时,此处提供的附录对您适用。该附录是本隐私声明的补充,并构成本隐私声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国
当 Grifols France S.A.R.L. 是数据控制者时,在药物警戒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的适用法律依据仅是履行法律义务(GDPR 第 6 条)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GDPR 第 9 条)。此外,数据主体有权就其身故后的数据管理提供指导。
葡萄牙
如果 Grifols Portugal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e Hospitalares,Lda. 为数据控制者,数据主体有权就其身故后的数据管理提供指导。可由其继承人行使第6节中定义的数据保护权利。数据主体还可决定在其身故后不能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存在保密的法律义务,将不能行使数据主体的权利。
英国
本文档中对 GDPR 的所有引用在适用情况下亦指构成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律一部分的 GDPR。